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及住所,抑或是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所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若身为司法工作者滥用职权实施此种行为,则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2.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该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在主观方面,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故意为之。
关于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部分学者主张为居住权,另有观点则支持住宅安宁权。
当前,主张住宅安宁权的观点占据了上风。
人身权作为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住宅安宁权作为人身权的附属权利,仅限于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特别是住宅的安宁权,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住宅安宁权的实质在于维护公民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不仅是私人生活的承载场所,更是公民最为安全、最为隐蔽、最为独立的空间,同时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宅及其个人生活不受外界侵扰的人格权,具体涵盖了对个人信息的掌控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以及私人领域的所有权等多个层面。《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