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且通过制假的手段来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抑或是通过利用虚构的身份证明来骗取合法的信用卡;
(二)故意且无节制地使用已被废弃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交易;
(三)未经授权地盗用和滥用他人的信用卡,以此进行非法的金融交易活动;
(四)恶意拖欠信用卡债务,即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旧随意透支信用卡,这是个人经济诚信缺失的表现,也是金融风险中最为恶劣的一种。
对于此类恶意欠款者,我们定义其非法占据了银行的资金,并将所透支的额度超出了银行的规定,并且在银行多次催促还款要求后依然拒不履行责任。
这种恶意透支的行为,不仅是信用卡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更应视为信用卡诈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