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他人袭击之后,受害者应当紧握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当受害者选择向法律部门报告这一悲剧事件时,公安机关接收伤害案件后,将在短短24小时之内,根据实际情况,为受害方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用于指定相关的鉴定机构,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医疗评估和诊断。
倘若具备立即展开伤情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所指派的鉴定机构将会在接收到委托的同一时刻起的24小时内提交鉴定意见,并且在随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文书的制作工作,以便于查阅参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