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明知他人正利用网络媒介实施犯罪行为,而为之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刑罚责任,此项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其中,若涉及到金钱支付的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已超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法律界限,形成了立案标准。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进行罚金的处罚。
倘若被告在同一案件中还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按照惩罚更为严厉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以缓刑之惩戒方式进行处罚呢?1)从某种意义而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确实存在被判处缓刑的可能,但最终结果仍然需要视具体案情的恶劣程度而定。
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甚至对整个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缓刑的决定权就将落在审判机关手中;
2)对于能否获得缓刑判决,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有积极的认错态度及诚挚的悔罪表现。
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反思自身行为,并且有着立功赎罪的意愿,那么实现缓刑的可能性将会相当高。
而且,根据本罪的行罚标准,通常仅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符合缓刑政策所倡导的适用条件。
即便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定应接受附加刑的惩治,那么附加刑同样必须予以执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