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应以他们所继承之遗产的实值作为额度来履行清偿其前任继承人生前所负欠之纳税义务及各项债务。
然而如若继承人清偿之数额超过其所继承遗产实值的话,那么超出部分,若为继承人主动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者则可豁免;
若非出于自愿而愿承担之,仍须依照法律执行。
因此,在债务人离世后,若有合法继承人陆续取得其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仅需以继承而来的遗产实值为上限来偿还债务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