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依据下述各种情况,可以在相对应的区间范围内预设量刑起点:
对于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轻度受伤的案件,可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严厉程度较低的处罚措施内设定量刑起点;
若行为人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重度受伤,则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中等的处罚措施内设定量刑起点;
倘若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使其遭受重度伤害,且最终导致受害者六级严重残疾的严重后果,那么,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措施内设定量刑起点。
但需注意,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特殊情况不在此列;
在设定好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根据伤害所带来的具体后果、伤残等级以及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适当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对于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轻度受伤的案件,伤残程度也可以在设定量刑起点时予以考虑,或者将其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重要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