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如造成任何损害,紧急避险人均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险情源自某个人或团体,那么该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该责任应由引发险情的相关人士承担。
如果危险的产生源于自然因素,紧急避险人则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若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并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通过减轻或免除处罚来加以处理。
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从而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