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依法定继承这一制度而言,被赋予了第一顺位继承资格的人物,他们所处的位置位于整个继承顺序的前列,具体序列如下:
第一顺位,即优先于其他继承人人选获得遗产分配的权利人,包括:
合法婚姻所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其成长的养子女以及形成了合法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亲,无论这些父母亲是否具有血缘关系。
此外,在涉及到配偶的继承问题上,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一位配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享有公正和平等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