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者可依法享有部分减免刑事责任的权益,具体而言,尚未年满十六周岁者,通常可暂时摆脱刑责;
然而,如果已超过十四岁而未达到十六岁的未成年,若涉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若年龄在十二至十四周岁之间且触犯过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罪行,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通过特别极端的手段使他人受到重伤以致严重伤残,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核并批准追诉的,这类未成年亦需按照相关刑法法规负责。《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