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进行登报公示。
对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证的遗失者,应按如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要严格检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完备;
其次,要求申请人认真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内的签名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公开签章并按上指纹确认;
再次,由经验丰富的婚姻登记员担任监誓人,并在其签名栏中签字确认;
最后,对于需补发结婚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交三张近期拍摄的、规格为两寸的彩色相片(合照)作为补充资料;
若需补办离婚证书的则仅需提供两张同样款式的个人近照即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