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定金协议后,如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未能签署正式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是不受定金罚则约束,这部分定金可予以退还。
然而以下两种情形则需按照定金罚则执行,即无法退还支付的定金:
交付定金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对方就合同细节进行有效磋商或擅自更改定金协定书中已确定事项,进一步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成功签署;
被证明是不可抗力因素、意外突发事件或是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使得一方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其将此类行为归咎于自身,不再受定金罚则的制约,所支付的定金仍然可以申请予以退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