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旨在针对那些同时触犯多个犯罪行为的罪犯,依据他们各自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分别裁定和惩处,最后再按照特定的原则对他们宣布并执行相应的刑罚。
其中,“数罪”这个词的含义就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或在不同时间跨度内,犯下了多起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而所谓的“数罪并罚”,则是指在法院对这些罪犯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他们必须对自己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罪犯在判决宣告前已经犯有数项罪行,那么除了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之外,他还需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应该执行的具体刑期。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如果其总和刑期已经超过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则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