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之后,若男方提出索回彩礼之请求,原则上不被认定为欺骗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不应将索还彩礼视为欺骗性行为,但是如果在双方并未满法定归还彩礼的条件下离婚,那么男方主张归还彩礼的诉求就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之一,男方在离婚时可以有理由地申请回收彩礼:
(一)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然而却未能共同过活;
(二)婚前支付的彩礼款项足以引发付款方经济窘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