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对于共有房产中的房屋价值以及其归属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此时应依照如下所述步骤予以处理:
首先是1、如夫妇双方皆坚持要求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时愿意以竞价方式优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则应对此表示认同,予以批准;
其次是2、若仅有其中一方坚持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这时便需通过专业的估值机构按照市场普遍行情来对该房屋进行全面且准确的评估,然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的经济补偿;
最后则是3、当夫妇双方都没有提出坚持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时,为了妥善解决争议,可以依据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流程,并将所得款项在夫妇二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