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那些受到他人威胁而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照他们实际实施的犯罪情节,视情况予以减轻刑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原则的设定,源自于胁从犯的内心并非出于完全自愿参与犯罪行动,其主观层面的犯罪过错相对较轻;
同时,在实际参与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其所产生的影响通常也较微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胁从犯进行惩罚时,必须严格依照其实际犯罪情节进行判定。
在此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两方面:
一是受胁迫的严重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事件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针对胁从犯应当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体现出胁从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低于普通的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