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以及其所需抚养的家庭成员所必要的居所房屋,人民法院拥有查封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房屋不可进行拍卖、变卖或以房抵债等操作。
然而若出现下列情况,即使是唯一的住所房屋仍可被执行:
首先,当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名下存在其它足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房屋时;
其次,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而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转让;
再者,申请执行人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需抚养的家庭成员提供了适宜居住的房屋;
最后,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要求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执行依据所明确的内容进行执行。《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