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当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子类别。
在传统观点看来,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为故意或因疏忽而实施的,对非特定大多数人们的生命、身体健康或重大公共及私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其所保护之权益乃公众安全;
行为仅在产生公共危害性之时方能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反之,若某行为实已威胁到公共安全,那么它便必然具备公共危害性。
根据现行刑法法规,如若犯罪行为尚未引发严重后果,将面临至少三年但至多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