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犯罪中,客观上表现出行为人实施了有计划、有规划地组织、策划和指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
这三类行为,即组织、策划以及指挥,均属组织卖淫行为的范畴,这些行为皆具备鲜明的组织特性,只要行为人为这些行为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便可被认定已实施了此类“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具体的组织他人卖淫的手法与策略,主要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揽雇佣人员、强制、引诱以及庇护等各种手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