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岁的高校学生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依法无需再承担抚养费用。
然而,若家长自愿选择承担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法律并不进行干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父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时,包括未成年子女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内,都有权要求其父母提供抚养费用。
所谓“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是指仍然就读于高中或以下阶段的学校、或是由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而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则并不适用于正在攻读大学学位课程的学生。
因此,以未能独立生活为理由向家长寻求抚养费用的诉求,恐怕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