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缓刑采用约束条件标准的,将予以实施缓刑。
这些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判处束缚反省徒刑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是可以请求缓刑执行的对象;
(2)在具备下列任一情况下,均可宣告缓期执行,具体如下:
1)法律情节较为轻微;
2)能够表现出忏悔和懊悔自己行为的意愿;
3)将来再次犯罪的威胁性很小或者不存在;
4)宣告缓刑对其本身所居住的社区并无严重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针对年龄不满十八岁的人员、身怀六甲孕妇以及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群,只要符合以上所列各项条件,均应考虑给予缓刑判决。《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