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经法院裁决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的罪犯,他们在服刑过程中的监禁阶段,若能严格恪守监管规定并积极接受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改过自新迹象者,亦或是具备立功表现的,可被酌情予以减刑处理;
然而以下六种情形之一者应得到更大力的减刑优惠:
(一)成功阻止了其他犯罪行为重大活动的实施;
(二)对监狱内外的重要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检举揭发,并且经过核实确认的;
(三)取得具有创新价值的发明创造或重大科技改革成果的;
(四)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勇敢地为他人牺牲自己利益的;
(五)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安全事故中,发挥了突出作用的;
以及(六)对国家及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