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时,需依法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死者亲属),同时由他们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
若死者亲属以正面理由拒绝出席或签署、盖印,虽然会给解剖工作带来影响,但仍应依法在解剖通知书上予以记载。
而针对下落不明或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则应对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及备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