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之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本罪,且其行为已演变为既遂状态,那么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司法机关可依法审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相应罚款,或者拘役同时处罚款,以及在上述处罚措施之外单独采取罚款,具体额度为1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
而针对犯罪数量庞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法亦有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下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三到十年不等的惩罚,且罚款总额为二至二十万元人民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