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合法裁决来执行。
我们应当意识到,为了维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父母双方有必要就子女的探望问题展开深入的协商交流,对于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长短都需做出详尽、周密的安排。
若在离婚之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依据相应法规严谨地进行判决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