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依照我国《刑法》之明确规定,乃是指医疗工作者因重大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就诊之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其身体健康的恶劣行为。
相对而言,医疗差错则是指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当中,医疗工作者尽管存在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乃至技术失误,但并未对就诊人实际产生死亡、残疾、导致组织器官损伤引发功能障碍等诸多不良影响的行为现象。
从根本上加以区分,医疗差错可划分为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技术差错这两大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在性质上往往较为相似,皆呈现出医疗工作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工作责任缺失,以及违规违纪的职业行为表现。
然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在实际社会效果层面却有着显著差异。
前者并未带来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引起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而后者却恰恰相反,直接对就诊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针对那些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差错发生的医疗工作者,不应以医疗事故罪给予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