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绑架后向被害人勒索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应视为绑架罪的一种形式。
所谓的绑架罪,乃是指以获取他人财物为唯一动机和目的,通过暴力手段、精神压迫或其他方式将受害者绑架,进而控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将其当做人质来威胁、要挟其他相关人员,达成个人主观目的的严重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绑架罪并非单一形式,而是涵盖了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的犯罪构成要素:
其一,是出于获取他人财产之动机和目的,采取非法手段绑架他人;
其二,是在绑架之后,将被害者作为人质,借此手段实现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特定利益,满足自身的主观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