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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形式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形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1 14:30:07 已帮助20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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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形式
关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其常见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首先是合同承受,即指在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一方当事人将其拥有的某项合同中所涉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予以整体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其次则是企业合并,这其中不仅包涵了一个企业或者其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吞噬或融合的情况,同时还包括多个企业共同组成一个全新的企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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