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导致他人重伤或残废此类情况下,依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之规定,制造商和卖家应当接受法律定责的罚则,支付给受害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此项法规所阐释的主要意思是:
对于那些明明知晓并且确认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依然选择决然将其推出市场,并最终酿成了对他人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全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那么这些被侵害方就有权利向侵犯行为人索要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