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债权人代位权这一法律行为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作为债务人,其需要向债权人赔偿的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到达约定清偿期限;
其次,债务人需表现出对于自己所拥有的尚未偿还之到期债务不予积极主张并实质性地履行义务;
第三,由于债务人不加加以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应行为,导致债权人受到实际利益上的损失;
最后,上述未加以维护的债务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特定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