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依然具有效性,即针对这份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内容,其所涉及到的财产将民事认定归属于夫妇二人,并不会因再度缔结婚姻从而转型为公共财产。
然而,应注意的是,由于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选择复婚,且再次建立起婚姻关系,因此,在这份前述离婚协议中针对解除先前的配偶关系以及对子女抚养问题探讨的相关条款将会失去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