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引发他人损害事故,依法律规定,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分配亦需考虑因所有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抑或是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另一方面,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其自身缺陷或自然灾害等导致倒塌、塌陷进而侵犯他人权益时,其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均应依照相关法规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