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变更车道行为过程中遭遇后方追尾碰撞事故,此类事件可能会判定由原先实施变道操作的那一方当事人肩负起本次事故责任。
这是因为在展开变道操作之前,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义务全方位察看周围环境状况以及是否具备变道条件。
若不幸在此过程中引发了追尾事故,那么木业应视为当时并不具备恰当的变道条件,这类情况下原先实施变道操作的人便应该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然而,最终应当如何确定责任归属,还需要依据实际发生的具体状况,经过交通警察现场勘查后才能够做出准确的责任认定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