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订立的债务凭证皆具备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应。
在拟定债务凭据时,通常需包含如下关键要素:
1. 需具体列明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法定全称;
2. 明确揭示借款的具体日期及其缘由;
3. 精确陈述欠款额度,其既包括大写数字也应包含相应的小写数额;
4. 明确还款的期限以及详细支付方式;
5. 注明逾期不还所涉及到的违责范畴;
6. 最重要的是,债务凭据必须由债务人自行签署、加盖公章或留下清晰可见的指纹印章做为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