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间须分居满两年方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合法的离婚途径仅限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因此,只要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未能经由法律程序被法庭判令离婚,那么即便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也不能视为法律层面上的自动离婚。
然而,若因情感纠纷导致分居,并且该分居期限已达两年以上,则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该分居事实可视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法庭经审理认为调解无望者将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