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为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条款判定违反法规之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惩罚、抵偿其犯罪行为所负后果之一。
此乃财产刑之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运用于刑法制裁体系。
在我国刑事法典中,罚金被设定为一种附加刑,即在原有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再施加额外的责罚。
无论是法典明文规定了罚金刑设定范围的案件,抑或是未具体规定罚金刑设定范围的案例,在确定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时,都应该严格依据犯案实情进行考量和决定。
通常情况下,情节严重者,应给予更高的罚金刑数额;
反之亦然,以期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经济能力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犯罪分子自身的经济承受力亦应成为刑罚设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若罚金刑数额过高,可能超出犯罪分子的实际承担能力,导致其无法履行罚款义务,从而影响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顺畅开展;
同样,如果罚金刑数额过低,将使犯罪分子无法感受到足够的经济压力,无法起到有效地教育与警示作用,而且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全面落实,也有损于法律权威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