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抵押标的之房屋务必已办妥所有权证书,以确保其产权明确无误。
2、申请贷款之借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决定并进行抵押登记事务。
3、为达成抵押贷款之目的,抵押人须向债权人开出书面承诺,保证用全部价值抵押物房屋质押担保借款。
4、抵押房屋应当具备进入市场流通和交易的资格,以便在需要时迅速实现资产的变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