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离婚问题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则调解程序将会宣布无效并依法裁决。
具体而言,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
首先,存在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人在外居住或者结婚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无论如何努力也不可能实现,因此在法律上可以直接准许离婚。
其次,在离婚过程中如出现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配偶、子女进行虐待、遗弃的现象,这同样是不可调和的因素,调解协议应该自动失效。
再次,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不良嗜好,如过度沉迷于某项活动,比如说赌博或吸毒等,且屡教不改的,即使怎么努力磋商也无济于事。
此外,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满两年以上,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已经算是到了很大程度的情感决裂了,只需要通过权威机关的认证、评判,就可不必再做漫长的调解,直接予以离婚。
再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向他提出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及审理标准,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最后,如夫妻之间曾经历过法院的判决但未被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并且双方在此之后又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以上,那么在这个特例中,只要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就有权获得合法的离婚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