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产生的借款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且此种行为应具有共同意思表示。
2.借款的用途必须是为了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费用或者参与到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简而言之,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借款才能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此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若遇到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清账或者财产均已各自所有的情况,则需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进行清账;
如协商无果,则由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据此可见,丈夫为婚外第三者购买房产的借款并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不能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作为借款人的丈夫自行负责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