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庭裁决核准的重组方案,对于债务方以及所有债权人来说都具有极高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那些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人们,必须在重整期间内严格遵循相关禁止行使任何权利的规定;
唯有在重组方案得到切实履行之后,他们方可依据重组方案所设定的同类型债款权益的清偿标准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重组方案正式实施并最终完成之日起,所有根据该方案予以减免的债务,负债人都无需再承担任何偿还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