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婚前由其中一方全额购入房产且被登记于双方名下,那么这将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如若在离婚之时关于此部分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2.如果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单一方名下,尽管如此,但如使用了夫妇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产将被视为登记方所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婚后的房产升值部分及此前的偿还贷款部分均将被视为夫妇的共同财产,倘若在此前提之下离婚,另一方将有权要求对上述部分内容进行分割;
3.在婚前,父母若为子女购买房产并在登记之前完成此项事宜,那么可以认为这是赠予自家孩子的财产,归属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其他另行约定,否则在离婚时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
4.最后,对于在婚前双方父母共同为他们的孩子购买的房产,当夫妇二人离婚之际,他们需要根据各自父母在购房中所出资金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