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系合法有效之行为,然而在此过程中亦须遵守以下各项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就包括子女监护、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共识;
其次,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离婚协议予以证明;
再次,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并且需要经历相当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最后,双方都应成功获得离婚证书以确认离婚议项的生效;
除此之外,也可能存在其他具体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