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损失险:系指因保险责任覆盖范围内的天然灾害(地震除外)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其进行理赔的法定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及其授权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期间,若出现意外事故,致使第三方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全额损毁而依法需由被保险人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盗抢险:指保险车辆完全失窃或遭公然抢夺情形下,对于被保险人所受到的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在车辆被盗、抢劫之日起满三个月之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或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相应赔偿;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致受害人(含本车乘坐人员及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提供的强制性的责任保障,且此类赔偿责任限于责任限额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