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的是,居住权与继承权二者并非同义词或近义词。
居住权体现在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获得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益,进而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然而,继承权则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他们遗留下来的财产权益。
举例来说,某人继承了某房产之后,就意味着他也同时拥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但反观之,如果仅仅只享有居住权的话,那么当事人对于房产的处置权或许会受到一定限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