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宣告破产,其破产后更为优先处理的事宜包括偿还破产所需的必要开支与共同利益债务,随后,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应随着以下优先级次序依次进行清算:首先是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医疗费用、工伤或残疾补贴、抚慰赔偿费等事项,其次涉及到需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法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最后则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职工所必须支付的赔偿金额;
接下来的步骤是清算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以及经营者应缴未缴的税款;
当破产财产无法彻底清算同一个顺序的债权请求时,将会按照相对应的份额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