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规定了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需进行仲裁的有效期限,系为期1年。
此仲裁时效期限,自争议当事人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日期开始算起。
同时,仲裁时效还有可能因为以下三种情形的出现而暂时中止:
1)当事人主动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维权请求,寻求权利救济帮助;
3)对方当事人同意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
当以上任何情况发生时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现象,待过了这段时间后,仲裁时效期限会自动从新的起点再次计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