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假期间,员工所应获得的薪酬待遇,若系针对受保于产假生育保险之案件,则该部分薪资将依据雇主所属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全额支付;
反之,若雇主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则应当根据女性员工在职前所领取之工资基准,由雇主自身承担相应的资金支出。
对于女性员工而言,依法享有产假的合计天数乃为98天。
如遇到难产状况,可额外获增15日的产假期限,且产前还可提前申请15日的假期。
此外,如生育系多次分娩,即每次出生的孩子数量超过一个时,则每多生出一名新生儿,便可累积增加15天的陪护时间。
另若女性员工在孕期尚未达到4个月就出现了终止妊娠的情形,雇主需为其提供15天的产假假期;
而若怀孕周期已经超过4个月后再行流产,那么职员即可享受42天的产假休息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