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许多项目均具有其独特性和特殊性,其中包括了一些行业内专属或垄断性质的调整。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实践的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享有将其承接工程项目当中的某些项目垂直转包给具备适宜资质标准及条件的分包商的权利。
然而,在此过程中,除了上述模式所指明的情况之外,任何其余形式的分包都必须经过建设方的批准并获得明确同意。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施工总承包的特定项目,建筑工程主结构的施工工作必须由总承包商自身亲自完成,不得将其分配给其他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