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完成之后,仍然是可以进行查封的程序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还拥有其他债权人所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权益的财产,此时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性司法手段来限制其所有权的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通过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款项,应在确保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利的基础上,剩余的款项才能用来偿还申请执行人依法主张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