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具有的影响力及其过错程度的轻重,判断其在事故中所担负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诱因及过错严重性来确定他们各自的责任范围。
(一)如果是由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若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引发交通事故,就需要按照各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性的程度,予以分类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次要责任;
(三)如上述情形均不存在而无法确定事故的具体原因,一旦认定为是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均无需对此类事故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