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设定如下:
凡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若因其滥用职权或疏于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其他严重情节出现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如果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极端严重情形,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制裁——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